
近一时期,南召县公安局根据市、县相关通告要求,
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力度,
截至2月16日
全县已有38人因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和罚款
其中行政拘留21人
行政罚款17人
曝光台
1、2021年2月13日早上,刘某波(男,43岁)在家中燃放烟花爆竹被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南召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刘某依法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2、2021年2月13日晚,崔某红(女,47岁)在其经营的超市内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被南召县公安局乔端派出所民警查获。南召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崔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3、2021年2月15日上午,郑某春(女,49岁)在其经营的香裱门市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被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查获。南召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郑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春节期间不能因为私利和一时之快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公安机关将加大春节期间尤其是初六、初八、元宵节期间巡逻防控和处罚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公开曝光,决不手软。
截至目前,
全县公安机关出动巡逻防控车辆66台、
出动警力210人、
动员社会烟花爆竹防控力量500余人,
加大巡逻查控,
并对违规销售燃放者及时曝光。
相关行政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